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新疆籍学生资助对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学生资助对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2021学年新疆籍学生资助对象工作通知如下:
资助范围
我校新疆籍学生中被认定为2020-2021学年资助对象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申请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两门以上(含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休学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
4.不如实报告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5.生活不节俭,有奢侈浪费和攀比行为的;
6.按照校规,有其他不适合享受资助行为的。
三、资助标准
资助等级分为一档、二档两个等级,各等级的资助标准根据上级下拨的资助金总额及申请人数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新疆资助金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确定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材料报送至学生处;
3.学生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最后确定的名单用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结果。
五、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落实各个环节,按时完成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有序、到位,确保评审结果得到师生一致认可。
2.申请学生必须统一使用《新疆资助金申请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3.相关学院请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新疆资助金申请表》纸质版和《2020-2021学年新疆资助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电子版报送至学生处。
4.相关学院要坚持发挥新疆资助金的作用,切实做好新疆籍资助对象的帮扶工作,保护学生隐私,关注学生需求,不断丰富资助育人工作内涵。
学生处(学工部)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