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申请并被认定为2020-2021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与评审依据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确定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材料提交学生处;
3.学生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最后确定的名单用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结果。
五、资助标准
根据相关制度或文件精神执行。
六、名额分配
依据省里划拨我校的2020年度国家助学金名额指标,并按照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分配助学金名额。具体如下:
资助档次
学院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药学院 |
96 |
144 |
22 |
制药工程学院 |
70 |
73 |
14 |
商学院 |
47 |
97 |
13 |
中药学院 |
98 |
117 |
22 |
食品学院 |
31 |
94 |
9 |
医疗器械学院 |
38 |
62 |
9 |
总计 |
380 |
587 |
89 |
七、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落实各个环节,按时完成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有序、到位,确保评审结果得到师生一致认可。
2.申请学生必须统一使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3.各学院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2020-2021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报学生处。
4.各学院要坚持发挥助学金的作用,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保护学生隐私,关注学生需求,不断丰富资助育人工作内涵。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6. 联系人:王老师,电话:88839027
附件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2:《2020-2021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
学生处(学工部)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