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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20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6 12:24:55   作者:    点击:

关于做好2020级优秀毕业生评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确认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 1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2020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2020届在籍在校全日制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人选中产生,以学院为单位按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3%比例进行评定,各学院评选名额如下:

学院

2020届毕业生人数

省优秀毕业生名额

药学院

574

17

制药工程学院

574

17

商学院

342

10

中药学院

579

18

食品学院

310

9

医疗器械学院

260

8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2次(项)以上(同一学年获得多项奖项只计为一次),五年一贯制和“3+2”学制的学生在大学阶段须有一次或以上获得符合条件奖项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工作要求

1.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请各学院于2020年3月7日前将2020届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电子版)报送至学生处(学工部),纸质名单加盖学院章于正式开学后报送至学生处(学工部)。

3.审核合格的初选名单在学生处(学工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若学生毕业时德育考核、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或在离校前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则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4.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学校将统一发放省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5.未尽事宜,请联系王静雯老师,88839027。

附件一:2020届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

 

 

                                                  学生处(学工部)

2020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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